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康日新利用担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兼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职务升迁、就业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0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康日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康日新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 于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